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50條
罷免聲請書影本送達被聲請罷免人時,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

被聲請罷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送達,或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 或澳門難依前項方式送達者,人民團體得將罷免聲請書刊登新聞紙,並自 最後刊登日之翌日起,視為已送達被聲請罷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