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48條
人民團體如查明罷免聲請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該團體提出罷免聲請 書之日起三日內,經原簽署人申請撤回簽署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 足法定人數時,應於收到該聲請書之日起五日內退還,並副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