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42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在開票完畢宣佈結果後,所有選舉或罷免票應予 包封,並在封面書明團體名稱、屆次、職稱、選舉或罷免票張數及年月日 等,由會議主席及監票員會同驗簽後,交由各該團體妥為保管,如無爭訟 ,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自行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