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41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並由會議主席或 其指定人員宣布選舉或罷免結果。但如發覺選舉或罷免有違法舞弊之嫌者 ,會議主席得會同監票員宣布將票匭加封,並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對前項宣布之選舉或罷免結果有異議者,出席之選舉人、被選舉人、罷免 人或被罷免人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並應於三日內 (以郵戳為憑) 以書 面申請主管機關核辦。未出席或出席未當場表示異議或逾期提出異議者, 於事後提出異議,均不予受理。

選舉人對分區選舉會員代表之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或主持人 提出,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轉報主管機關核辦,事後提出者,主管機關不 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