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40條
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 ( 會員代表) 人數比例選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前項分區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