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36條
人民團體之通訊選舉,應由各該團體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按全體會員 ( 會員代表) 人數,以掛號郵寄選舉票,不得遺漏,並由監事會負責監督之 。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記錄。

前項選舉票應載明寄回截止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