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34條
上級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如限由下級人民團體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者 ,其當選之職位,應隨其在下級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之喪失而 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