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33條
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 ,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期限以不超過三個月為限,屆期仍未完成 改選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