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31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在開始前,出席人如未提出清查在場人數之動議 ,其選舉或罷免應隨該會議之合法而有效;如提出此項動議,應清查在場 人數,須足法定出席人數時,方可開始選舉或罷免。但在場之人均無異議 時,原動議人得於清查結果宣布前收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