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30條
人民團體選舉之當選名額,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受選出名額產生比例之限 制者,應按其應選出名額產生比例,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分別計算之。如 遇有缺額遞補時,應以同類之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