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3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除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條規定外,應於同一地點以 集會方式辦理。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不得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