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28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 (會員代表) ,如一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之會員 (會員代 表) 資格者,應具有二個以上選舉權或罷免權,但被選舉權仍以一個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