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26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 (會員代表) ,如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 與候補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如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 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 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