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25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 。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 籤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定。

前項當選人得當場或於就任前以書面聲明放棄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