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24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修改章程在法定名額內增加理事、監事 名額時,其增加之名額,應先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後,如有缺 額,再辦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