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23條
人民團體有限制連任之規定者,其現任理事、監事如因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喪失而解職,同時又以另一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加入該團體者,在 改選或補選時,仍應受不得連任之限制。

應受連任限制之理事或監事,不得當選為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