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係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 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而言。

前項會員代表,係指依法令或章程規定分區選出之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