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17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應以集中開票為原則。但如選舉票或罷免票過多 時,得分組開票,再行彙計各被選舉人或被聲請罷免人實得總票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