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15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各選舉人或罷免人應憑出席證或委託出席證親自 領取選舉票或罷免票一張。選舉人或罷免人應親自在指定之場所圈寫選舉 票或罷免票,並親自投入票匭。

選舉人或罷免人因不識字或身體障礙致無法圈寫時,得請求監票員、會議 推定之代書人或本人指定之人,依該選舉人或罷免人之意旨,代為圈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