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11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在發選舉或罷免票前應由會議主席或其指定人員 說明選舉或罷免之名稱、職稱、應選出名額、或被聲請罷免人姓名、選舉 或罷免方法、無效票之鑑定及選務工作人員之職責等有關選舉或罷免注意 事項,並由選舉人或罷免人互推或由會議主席指定監票員、發票員、唱票 員及記票員各若干人,辦理監票、發票、唱票及記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