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104 年 01 月 22 日)
第8條
人民團體各項會議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或報到人數為準。但出席人提 出清查在場人數之動議時,應清查在場人數,以清查結果為準。

前項動議不需附議。但原動議人得於清查結果宣布前收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