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104 年 01 月 22 日)
第7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舉行,必要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 會議。

前項聯席會議,應有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各以 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