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104 年 01 月 22 日)
第22條
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 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 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 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