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104 年 01 月 22 日)
第20-4條
整理小組之成員為無給職。但整理小組成員出席會議,得由人民團體視其 財務狀況,參照政府機關所訂標準酌發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 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