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104 年 01 月 22 日)
第20-3條
整理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並得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另擇定人員遞補:

一、出缺。

二、連續二次無故缺席。

三、無法執行職務。

前項情形,應於解任或遞補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