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104 年 01 月 22 日)
第20-1條
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確有困難,得於限期整理期間屆至前,敘明理由向 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