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104 年 01 月 22 日)
第19條
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整理:

一、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 議或經召開未能成會者。

二、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選、補選、改推,逾期未完成者。

三、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召集仍未能成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