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104 年 01 月 22 日)
第18條
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選、補選、改推:

一、理事或監事任期屆滿尚未改選者。

二、理事或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未補選足額者。

三、經主管機關依法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 人 (常務監事) 職務後,未另行改選、改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