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104 年 01 月 22 日)
第17條
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時,有關人事、財產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之承受或移 轉,應議定辦法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