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104 年 01 月 22 日)
第14條
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 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