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104 年 01 月 22 日)
第13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瞭解人民團體辦理業務或活動之狀況,得 通知該團體提出各該業務或活動之實施計畫、執行情形及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