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104 年 01 月 22 日)
第12條
人民團體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載明設立依據 、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