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104 年 01 月 22 日)
第11條
人民團體於每屆理事、監事改選前,應將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 檔案、財務及人事等資料造具清冊一式三份,於下屆理事長選出後,以一 份連同立案證書、圖記移交新任理事長及監交人,並於十五日內由新任理 事長會同監交人接收完畢。逾期未完成移交者,除依法處理外,得報請主 管機關將原發圖記或立案證書予以註銷或作廢,重新發給。

前項監交人由新任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 或新任監事互推一人擔任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