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104 年 01 月 22 日)
第10條
人民團體之經費收支及工作執行情形,應於每次理事會議時提出審議,並 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監察,監事會監察發現有不當情事者,應提出糾正意 見,送請理事會處理,如理事會不為處理時,監事會得提報會員 (會員代 表) 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