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監督與處罰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62條
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收受捐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捐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