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監督與處罰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61條
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該管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 而屆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 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解散並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仍以 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