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政治團體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52條
內政部設政黨審議委員會審議政黨處分事件。

政黨審議委員會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 總額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