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政治團體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46條
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設立政黨者,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及負 責人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並發給證書及圖記。

前條第二款之政黨,應於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前,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