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政治團體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46-1條
依前條規定備案之政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 ,依法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一、政黨備案後已逾一年。

二、所屬中央、直轄市、縣(市)民選公職人員合計五人以上。

三、擁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產。

前項政黨法人之登記及其他事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公益 社團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