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 92 年 04 月 11 日)
第7條
身心障礙者保險費之補助,由保險人依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報之媒體 資料,經與投保資料作必要之確認程序後,在其所屬投保單位保險費計算 表內直接減免之,並作為投保單位對當事人減免收取保險費之依據。但參 加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軍人保險或退休人員保險之保險 費補助,應由投保單位於繳費時逕行扣除。

保險費補助之生效時間,以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之投保生效日期或領 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日期,其在後者開始補助。但身心障礙者參加公務人員 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軍人保險或退休人員保險保險費用之補助, 以其申請表件送達保險人之當月一日起生效。

身心障礙者之補助資格變更或喪失時,其變更或停止補助之生效時間比照 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