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 92 年 04 月 11 日)
第6條
身心障礙者之基本資料,應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每月五日前以媒體 資料方式向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申報,並按月辦理異動申報,其他保險 人辦理本辦法補助需用身心障礙者之基本資料時,得自全民健康保險之保 險人轉檔取得,或直接請求投保單位提供,必要時並得直接向有關單位查 對。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與直轄市、縣 (市) 政府媒體資料交換之相關規範 ,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定之,規範內容如涉及其他機關主管業務時, 應會商該管機關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