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 88 年 10 月 06 日)
第7條
本基金運用於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比例,最少不得低於運用當時基金 總額百分之七十;投資於第五條第三款之比例,最多不得超過運用當時基 金總額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