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 88 年 10 月 06 日)
第5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國家銀行或中央、直轄市政府指定之公營銀行。

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或農民健康保險業務之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