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 88 年 10 月 06 日)
第2條
農民健康保險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目所定 之特種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七條規定,以歲入、歲出之一部列入總預算 ,為附屬單位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