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3 年 02 月 05 日)
第10條
本會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行之。

有關議案須事前審查者,得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舉行審查會審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