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生育給付 ( 102 年 08 月 14 日)
第39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請領生育給付者,其應備之書件如下: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嬰兒出生證明書或戶口名簿影印本。流產或死產者,並應檢附醫療機 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士之證明書。

被保險人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

第40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稱之流產,指自然流產而言。其為人工流產者,應符 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