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喪葬津貼 ( 102 年 08 月 14 日)
第66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其應備之書件如下:

一、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三、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 明文件者免附)。

第66-1條
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之喪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 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 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前項申請人如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且有不能協議之情形者,保險人 得請各申請人檢附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第67條
領喪葬津貼時,其所屬投保單位尚未辦理退保手續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