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被保險人 ( 102 年 08 月 14 日)
第20-1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指公教人員保 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 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 付。

本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戶籍遷移,指有戶籍法第四條第三款所定遷徙登 記或第四款所定分(合)戶登記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