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被保險人 ( 102 年 08 月 14 日)
第17條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辦 理加保,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服兵役、出 國、農地辦理移轉或出租日期,以書面通知保險人;退伍、返國或農地終 止出租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