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投保單位 ( 102 年 08 月 14 日)
第14條
投保單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於十五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 書,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

一、名稱、地址或其通訊地址之變更。

二、理事長之變更。